法規名稱: 澎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嗣後發現已報失之
  登記證,應即繳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