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以下簡稱養殖漁業),其土地之使用,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養殖用地者。
二、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農牧用
地(工業區及特定農業區除外,但特定農業區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經縣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
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相關規定申准得為從來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申准得作養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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