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豬隻飼養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現有養豬戶離牧補償金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辦理離牧所需補償金由本府爭取中央補助經費後核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