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豬隻飼養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養豬戶離牧補償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申請農戶需全場離牧;同一負責人經營之養豬場,在不同地點、不
   同地號者,得由業者自行選擇離牧。
 二、補償對象為九十五年八月至九十六年一月間「台灣地區養豬頭數調
   查」具有在養紀錄且至主動申請離牧補償日仍繼續飼養者。
 三、補償費用不計算建築結構材質及折舊,各種畜舍及廢水處理設施補
   償費用如下:
 1.分娩舍及飼料室(分娩舍須有分娩欄、飼料室須設置飼料混合機)
  每平方公尺一千八百元。
 2.保育舍及母豬舍(保育舍須具有高床設備,母豬舍須有夾欄)每平
  方公尺一千五百元。
 3.肉豬舍每平方公尺一千二百元。
 4.廢水處理設施(簡易沈澱池處理方式者除外)每立方公尺二千二百
  五十元。
 四、補償上限為:
 1.畜舍補償面積上限為二千五百平方公尺。
 2.廢水處理設施補償上限為一百八十萬元。
 五、養豬場依取得牧場登記、合法建物證明及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
   等合法證照,差別補償標準如下:
 1.未辦理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明,牧場用
  地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且畜舍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
  前興建者:以補償費用一倍計算。
 2.未取得合法建物證明,但已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者:以補
  償費用一點二倍計算。
 3.未辦理牧場登記,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以補償費用一點四倍
  計算。
 4.已辦理牧場登記或飼養規模未達登記條件但已取得合法建物證明者
  :以補償費用一點五倍計算。
 六、屋頂不拆除,內部設備全部拆除者,以補償費用二分之一補償。養
   豬戶並應切結該場土地不得再作養豬場使用。
 七、畜舍拆除其廢棄物之清除費每一千平方公尺補償五萬元,上限以二
   千五百平方公尺計,最高給予清除費十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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