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豬隻飼養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接受離牧補償之養豬場,應切結三年內土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使用時,繳
 回所領取之離牧補償金後,始得辦理土地變更使用。但因政府辦理徵收
 或都市計畫逕為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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