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防護支援原則如左:
一、本局各任務隊及受作戰管制各任務隊,其任務區分:
(一)船舶大隊:船舶動員及支援海上運補。
(二)民防大隊:指導疏散避難、警備管制、警戒監視、災害防護、
傷亡處理、軍警補助勤務等。
(三)特種武器防護隊:核生化偵檢清除勤務。
(四)特種工程搶修隊:電力、自來水、通信設施。
(五)一般工程搶修隊:機場跑道、交通道路、橋樑隧道搶修。
(六)醫護大隊:傷患急救、醫療後送、災區消毒等。
(七)婦女隊:護理宣慰等。
(八)消防隊:水火災害消防搶救。
(九)收容救濟站(總站):災民調查登記收容及救濟支援等。
二、實施要領:
(一)民防任務隊之集合場所,平、戰時概以待命位置為準。
(二)民防任務隊之集合信號,平時以書面通知或傳達、廣播等方式
召集,空襲時以緊急警報信號為準,各隊聞知後,應即攜帶配
賦之器械,逕向待命位置報到,接受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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