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車輛如下:
  一、二輪以上之各型機動車輛。
  二、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吊車、全拖車、半拖車及拖架。
  三、其他可行駛於道路之動力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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