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拖吊移置,並保管: 一、於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放者。 二、於前款以外處所違規停放致妨害交通,駕駛人不在車內者。 三、於行駛中發生故障或肇事致車輛損壞無法駛離,未及時處理,妨害 交通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 車及拖架。 五、廢棄車輛停放路邊,經通知所有人限期自行移置,逾期未予處理者 。 六、其他依法得予移置或保管者。 貨櫃違規停放之處理,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