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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執行拖吊移置車輛時,應配置警察人員隨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拖吊移 置後應在原停車地面標示車牌號碼、拖吊移置時間及聯絡電話號碼,並 通知該管警察分駐(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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