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拖吊車輛之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
      輛(個)次新臺幣五千元。
  六、小型特種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七、大型特種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五千元。
  八、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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