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車輛之移置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六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 輛(個)次新臺幣五千元。 六、小型特種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元。 七、大型特種車輛每輛次新臺幣五千元。 八、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