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拖吊車輛之保管費規定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三百元。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
      輛(個)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六、小型特種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三百元。
  七、大型特種車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八、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之計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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