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據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農漁局,依
  法辦理本縣林務與公園管理事項。

  本所置所長,承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林務股:掌理林業推廣、造林綠美化、水土保持、坡地管理等事項
      。
  二、公園管理股:掌理公園規劃整建、公園維護管理等事項。

  本所置股長、課員、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所人事管理業務,由本所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股長代行。
  所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農漁局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