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參與本縣重大公共建設,有關地價稅、房屋 稅及契稅之減免,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法令規定較本自治條例更有利於民間機構者 ,適用最有利之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