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社會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或指定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社會局、財政局、行政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