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社會福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或指定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社會局、財政局、行政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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