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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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婦女支持成長、生涯規劃、潛能發展。
二、親職講座及親子活動。
三、諮詢服務。
四、個案、團體或社區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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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服務機構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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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
一、輔導(諮詢)室。
二、活動室、會議室。
三、辦公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育嬰室或臨托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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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人員。
為提供適足服務,增進服務效能,婦女福利服務機構得徵募志願服務者
參與服務,並報請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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