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
  一、婦女支持成長、生涯規劃、潛能發展。
  二、親職講座及親子活動。
  三、諮詢服務。
  四、個案、團體或社區服務。
  五、轉介服務。
  六、其他。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之建築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
  一、輔導(諮詢)室。
  二、活動室、會議室。
  三、辦公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育嬰室或臨托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配置下列人員:
  一、主任(得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二、社會工作員。
  三、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全職或兼職人員。
  為提供適足服務,增進服務效能,婦女福利服務機構得徵募志願服務者
  參與服務,並報請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