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40
人,瀏覽人次:
82438066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婦女福利服務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 一、輔導(諮詢)室。 二、活動室、會議室。 三、辦公室。 四、盥洗衛生設備。 五、育嬰室或臨托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