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婦女福利機構之遷移或停辦,應於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日期,報請
  本府同意,並廢止原許可。
  前項遷移者或停辦後欲重行辦理者,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重行申請
  許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