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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婦女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尊重性別、保障權益及溫馨關懷 之意義命名。由本府設立者,應冠以本縣之名稱;由鄉市所設立者,應 冠以鄉市公所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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