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立之婦女福利機構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含機構名稱、地址、組織性質、規模、負責人姓名地址)
      。
  二、營運計畫(含服務對象、服務量、收費標準、經費預算、經費來源
      )。
  三、需求評估:服務對象、服務量。
  四、人員配置:組織架構、員額編制、薪資表及福利措施。
  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符合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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