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婦女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圖謀私人利益或為不當之活動;其接受捐
  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為設立目的外之行為。
  本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婦女福利機構。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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