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圖謀私人利益或為不當之活動;其接受捐 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為設立目的外之行為。 本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婦女福利機構。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