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依第四條申請設立婦女福利機構者,應於本府許可後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其未對外募捐及享受租稅減免,得免辦理財團 法人登記。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逾期不辦 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