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依第四條申請設立婦女福利機構者,應於本府許可後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其未對外募捐及享受租稅減免,得免辦理財團
  法人登記。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逾期不辦
  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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