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設置之婦女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應寬
  籌經費,以應業務需求。
  前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為租賃者,應訂定至少十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如為無償借用者,亦應訂定至少十五年以上使
  用同意書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完成公證程序者,並應將證書影
  本乙份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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