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設置之婦女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應寬 籌經費,以應業務需求。 前項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如為租賃者,應訂定至少十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 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如為無償借用者,亦應訂定至少十五年以上使 用同意書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完成公證程序者,並應將證書影 本乙份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