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婦女安置機構,以下列婦女為服務對象:
  一、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經評估
      須安置、生活輔導者。
  二、未婚懷孕未居家,經評估須扶助收容以順利生產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評估須安置、生活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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