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二)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

二、本規定所稱輔助器具係指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
    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三、第二點輔助器具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
    象資格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及「澎湖縣政
    府辦理洗腎者購置電動代步車補助作業要點」訂定「澎湖縣身心障礙
    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如附標準表。

四、補助對象:
  (一)設籍於澎湖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並符合第三點之「澎湖
        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補助對象規定者。
  (二)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五、申請補助方式:
  (一)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檢附之文件,向戶籍
        所在地之村(里)幹事提出申請。
  (二)鄉(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規定完成初審;並報經澎湖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准予補助者,由本府將補助款匯入申請
        者之帳戶。

六、第四點規定應檢附文件如下列規定:
  (一)申請書(由村(里)辦公處提供)。
  (二)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三)申請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申請項目三個月內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需載明產品廠牌、型號、
        規格、填寫買受人姓名及住址)。
  (五)輔助器具型錄或照片。
  (六)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需專科醫師證明確有裝配該項器具之
        需要者及評估表。
  (七)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須註明限用三輪機車或其同種類機車
        )及機車前後照片各一張(需可顯示車牌號碼、改裝部分)(非
        申請特製三輪機車、特製三輪機車改裝或機車倒退輔助器具者免
        付)。
  (八)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付)。
  (九)電信費收據(非申請傳真機及行動電話者免付)。
  (十)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
        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屋主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
        )及改善計畫書(含施工前照片及施工經費概算表)各一份;並
        需先報本府核定後,始可進行施工,竣工後檢附憑證及竣工照片
        申請核撥補助款(核定後四個月內),未經核定者不予補助。
  (十一)申請者存摺封面影本。
  (十二)申請者印章。

七、身心障礙者每人每年依實際需要最多申請二項輔具補助,但因情形特
    殊,輔具使用年限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輔具申請項目已逾二項,而須
    再申請補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核准後專案辦理;人工電
    子耳每年度最高補助二案,且需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進行手術,並
    於核定後四個月內完成手術及檢附憑證申請核撥補助款。

八、本項補助採申請制,申請期限為採購後三個月內(另有規定者除外)
    ,補件者則以退件日起一個月內補件為期限,逾期不予補助。

九、為瞭解民眾實際使用輔具狀況,於審核時可進行實際訪視,訪視結果
    將納入審核時之參考依據;另可後續追蹤瞭解輔具覈實使用情形,如
    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者,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
    。

十一、本作業規定於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