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占建房屋未能依「澎湖縣縣有非公
用不動產租賃處理要點」規定檢具占建證明文件者,得由房屋所有
權人切結及由同區內占建人共同連保、取得法院公證,並經馬公市
公所核發證明後檢齊證件申請承租。
二、空地出租供漁產加工使用者,以標租為原則。但於民國五十五年配
合時裡里模範社區建設需要,遷至井子垵段一二一七、一二一八地
號及其子號內之原漁業加工戶,並經馬公市公所出具證明者,得辦
理出租。
三、前款出租土地承租人不得要求讓售,管理機關如有出售必要者,得
予標售。但承租人有依得標價格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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