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 一、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超過法定期限者。 四、承租人使用基地違反法令者。 五、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 理者。 六、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者。 七、出租土地作為漁產加工兼作住宅或曬漁場以外之用途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