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馬公市時裡縣有非公用土地出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出租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
  一、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超過法定期限者。
  四、承租人使用基地違反法令者。
  五、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
      理者。
  六、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者。
  七、出租土地作為漁產加工兼作住宅或曬漁場以外之用途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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