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下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財政處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期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
      轉帳訖之轉帳憑單通知編製機關核對。
  二、財政處應於每月結束後,將其所經辦各機關當月份分配預算餘額列
      印,附具庫款支付對帳通知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
      簽認。發生差額時,應列明簽回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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