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依下列規定通知支用機關: 一、財政處經辦各機關之支付或轉帳款項,應按期將付訖之付款憑單或 轉帳訖之轉帳憑單通知編製機關核對。 二、財政處應於每月結束後,將其所經辦各機關當月份分配預算餘額列 印,附具庫款支付對帳通知單分送填發付款或轉帳憑單之機關對帳 簽認。發生差額時,應列明簽回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