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依法令規定得不由縣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
  及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檢送財政處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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