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04
人,瀏覽人次:
85436576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依法令規定得不由縣庫代理機關辦理之現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 及保管事項,應將各種會計報告,檢送財政處查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