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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 、保管、移轉及其他財物保管事務,均應由縣庫代理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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