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支出,得按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一、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經法令許可者,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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