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收之各項歲入款,由本府在縣庫代理機關設置之縣庫存款帳戶
  集中管理運用。未規定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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