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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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左: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並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召集人;本府主任秘
    書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建設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教育局局長。
  (六)地政局局長。
  (七)旅遊局局長。
  (八)行政室主任。
  (九)主計室主任。
  (十)澎湖縣農漁局局長。
  (十一)澎湖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公有財產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建設、觀光、地政、農漁、財政及稅
    捐稽徵處等單位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局負責名集。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主席,並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八、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九、本要點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