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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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縣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左: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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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並由本府副縣長兼任召集人;本府主任秘
書兼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財政局局長。
(三)建設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教育局局長。
(六)地政局局長。
(七)旅遊局局長。
(八)行政室主任。
(九)主計室主任。
(十)澎湖縣農漁局局長。
(十一)澎湖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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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公有財產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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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建設、觀光、地政、農漁、財政及稅
捐稽徵處等單位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局負責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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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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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主席,並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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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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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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