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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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縣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旅遊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法制專員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專家學者二名
    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
    務,行政工作由本府財政處負責辦理。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外,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單位)科長以上層級人員代表
    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對於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之委員,得依
    規定發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如下:
  (一)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
  (二)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
        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三)訪視小組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財政、工務(採購)、行政處(
        法制)派兼之,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四)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指派本府具有相關專業知識
        之單位人員及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名單中遴選具有訪
        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
        時派(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
        散。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財政部權責者,
      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