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運動競賽用之水上遊憩活動,不得有營利行為,其競賽辦法由各單項運
  動委員會、協會或登記有案之俱樂部另訂之,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俱樂部辦理選手訓練、競賽活動,應檢送
  申請書(計畫書、地點、時間、人數等相關文件)報請水域管理機關核
  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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