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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凡從事水上遊憩活動者,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如從事水上摩托車、水面飛行艇或其他相類似之高速危險活動者,除穿 著合格救生衣外,應戴防護頭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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