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水上遊憩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4日

條文關聯

  水上遊憩活動器具經註冊發照後,應將執照所載登記編號,以鮮明顏色
  標示於器具之適當明顯位置,其文字應用正楷,字體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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