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凡於公園內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向管理機關申
  請核准。
  經核准使用後,場地清潔、秩序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維持,如有毀
  損各項設施者,應負責修護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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