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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凡於公園內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向管理機關申 請核准。 經核准使用後,場地清潔、秩序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維持,如有毀 損各項設施者,應負責修護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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