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取締或依法處理: 一、赤身裸露或其他不檢行為者。 二、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皮廢物者。 三、喧鬧滋事,防害公共安寧者。 四、有妨害風化或賭博者。 五、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損壞公園之設施者。 六、虐待動物者。 七、擅自在公園設施上劃刻或張貼者。 八、不依正常方法使用遊樂設施者。 九、其他經營理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