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都市計畫公園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取締或依法處理:
  一、赤身裸露或其他不檢行為者。
  二、隨地吐痰、便溺或拋棄果皮廢物者。
  三、喧鬧滋事,防害公共安寧者。
  四、有妨害風化或賭博者。
  五、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損壞公園之設施者。
  六、虐待動物者。
  七、擅自在公園設施上劃刻或張貼者。
  八、不依正常方法使用遊樂設施者。
  九、其他經營理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