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演藝事業負責人: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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