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之內容應發揚民族精神,表現樂觀進取,激發人性向善,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有關資料等不得散發及張貼: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者、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者 。 四、演出之節目或歌曲禁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