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

  本辦法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指經澎湖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
  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標
  準如下:
  一、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自完成登錄之當月份起減徵百分之三十。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由本府於登錄程序完成後三
  十日內備具登錄資料通報稽徵機關,據以辦理稅捐減免,其有變更或消
  滅時亦同。

  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其地價稅自次年期起恢
  復課徵,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