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所屬澎湖生活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訂之。

澎湖生活博物館各項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展示廳門票: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
  (二)團體票:新臺幣六十元。
  (三)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四)縣民團體優待票:新臺幣二十元。
  (五)本縣學生優待票:新臺幣十五元。
  (六)遊館證:個人遊館證以全票票價乘三點五倍計算;家庭遊館證以
        成人人數乘全票票價再乘三倍之金額與學生人數乘學生優待票票
        價再乘三倍之金額合計計算。
  (七)預售票:一次購買一百張以上未滿三百張者,按全票七折計(新
        臺幣五十六元);一次購買三百張以上未滿五百張者,按全票六
        點五折計(新臺幣五十二元);一次購買五百張以上未滿一千張
        者,按全票六折計(新臺幣四十八元);一次購買一千張以上未
        滿兩千張者,按全票五折計(新臺幣四十元);一次購買二千張
        以上未滿三千張者,按全票四點五折計(新臺幣三十六元);一
        次購買三千張以上者,按全票四折計(新臺幣三十二元)。
  (八)其他票種:依其他專案活動計畫另行規定並公告之。
  (九)符合下列條件者免收門票:
        1.身心障礙人士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分證明文
          件)。
        2.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本國或外籍人士年長者(憑身分證明文件)
          。
        3.六歲以下兒童(需有家長陪同始能入館)。
        4.因業務需要入館洽公或執行公務者(憑相關證明文件)。
        5.低收入戶(憑身分證明文件)。
        6.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憑身分證明文件)。
        7.本國榮譽國民或本縣榮譽縣民(憑身分證明文件)。
        8.中央機關及其他縣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憑身分
          證明文件)。
        9.持有證照之導遊、領隊、領團員,或其他代表旅行社帶領遊客
          入館參觀之人員,如司機,需出示公司名片。
       10.帶客入館參觀之計程車業者(憑執業登記證)。
       11.本縣各高中職(含)以下學校辦理教育宣導,需於參觀日前一
          週發公函申請,公函需註明參觀日期及時間、預定停留時間、
          參觀人數、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二、多媒體簡報室:一場次新臺幣三千元。
三、研習教室:一場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留影寫真影像輸出費:新臺幣三十元。
五、個人語音導覽系統租借費:新臺幣一百元。
六、團體語音導覽系統租借費(需十人以上):每人次新臺幣二十元。
前項第一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一,第二款及第三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