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借書簡約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讀者憑借閱證借閱圖書,每次限借四冊(含書庫及兒童室),每次借
    出期限為二十一天,不得申請續借,逾期罰則,以逾期天數為停借期
    限。如:逾期一天其借閱權利停止一天,以此類推。

二、讀者憑借閱證借閱過期期刊,每次限借二冊,借出期限十四天,不得
    申請續借,逾期罰則,同前條規定。

三、讀者憑借閱證每次每人借閱視聽資料一件,限館內閱聽。

四、本館參考圖書及列為不外借之資料,讀者不得要求借出。

五、讀者借出之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損毀、污染、圈點、缺頁等情事,
    需賠償原書或購買二年內出版之新書。(※期刊:需賠償原期刊物)

六、代借圖書需出示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且以一人為限,代借兒童圖書
    限父母親及兄弟姊妹,並出示戶口名簿(影本亦可)。

七、本館館員得依借閱資料之適切性,裁量是否辦理借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