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視聽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本室發揮高度使用功能,加強管理與維護公共秩序,特訂定本要
    點。

二、凡持有本局成人借閱證者,即可進入本室借閱視聽資料,並使用相關
    設備。(無借閱證者請向本局各櫃台辦理)。

三、讀者進入本室前,應將私人物品自行存放室外儲物櫃內,並遵守本室
    管理規則。

四、讀者進入本室,應衣著整潔、保持寧靜。室內禁穿木屐、拖鞋,並嚴
    禁吸煙、飲食、睡覺、高聲談笑。

五、本室典藏之視聽資料僅供室內借閱,概不外借,亦不對外拷貝。

六、軟體使用僅以館藏為限,禁止使用館藏以外之視聽資料。

七、本室提供個人閱聽及小團體閱聽服務。個人閱聽(錄影、錄音)服務
    以雙人使用為限;小團體閱聽須四人以上(八人以下)事先申請始准
    予使用。

八、本室視聽資料計分為錄影帶(VHS)、錄音帶、 CD、LD、VCD、DVD等
    ,借閱資料時請先查閱目錄,並連同本局借閱證,向服務台辦理借閱
    手續。

九、使用本室視聽器材,請務必善加愛護,非經允許不可擅自移動機器,
    並按機器之「使用說明」操作,或通知服務人員指導。

十、損壞本室各項設施及視聽資料者,除照價賠償外,並暫停或註銷其借
    閱資格。

十一、本室歡迎讀者自備耳機使用錄影、錄音等設備。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臨時修正補充之。
附註:
一、使用順序:以先至服務臺發登記者為優先;強佔座位者無效。
二、人多且有後補者時,每人每次(或每部機器)限看一捲錄影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