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局兒童室借書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兒童憑借閱證借書,每次以四冊為限,(含兒童、書庫等圖書)借書
    期限每次三星期(21天),視聽資料限一件(限館內閱聽)期滿應立
    即歸還。

二、逾期罰則,以逾期天數為停借期限。

三、兒童借出之圖書,如有遺失、撕毀、污損、塗抹等情事,應賠原書或
    購買近二年出版同類別之新書賠償(此項規則由兒童之家長或監護人
    負責)。

四、本室之參考工具書(即貼紅色標籤者)及各種期刊、報紙等,限室內
    閱覽,不得辦理外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