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為鼓勵藝術創作提昇藝術水準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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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以現設籍澎湖地區民眾為獎勵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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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範圍:作品樣式限水墨、書法、西畫、雕塑、攝影、綜合煤材、
應用美術、視覺設計等類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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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助標準:
(一)獲全省美展省政府獎者發獎金參萬元。
(二)獲全省美展教育廳獎者發獎金貳萬元。
(三)獲全省美展大會獎者發獎金壹萬元。
(四)獲全省美展優選者發獎金捌仟元。
(五)獲全省美展入選者發獎金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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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國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二)書法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三)油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三十件以上者補助貳萬元。
(四)水彩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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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攝影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六)雕塑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參萬元。
(七)出版藝術專集補助伍--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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