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獎勵(補助)藝術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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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鼓勵藝術創作提昇藝術水準為宗旨。

二、獎勵對象:以現設籍澎湖地區民眾為獎勵補助對象。

三、獎勵範圍:作品樣式限水墨、書法、西畫、雕塑、攝影、綜合煤材、
    應用美術、視覺設計等類別為原則。

四、獎助標準:
  (一)獲全省美展省政府獎者發獎金參萬元。
  (二)獲全省美展教育廳獎者發獎金貳萬元。
  (三)獲全省美展大會獎者發獎金壹萬元。
  (四)獲全省美展優選者發獎金捌仟元。
  (五)獲全省美展入選者發獎金肆仟元。

五、補助標準:
  (一)國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二)書法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三)油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三十件以上者補助貳萬元。
  (四)水彩畫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
  (五)攝影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壹萬伍仟元。
  (六)雕塑個展或雙人展其個人作品在五十件以上者補助參萬元。
  (七)出版藝術專集補助伍--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