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文物典藏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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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文物典藏管理業務,以維
    護典藏品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典藏文物之調查、徵集、蒐藏、研究、展覽、推廣、出版及其他
    相關業務所需,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概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局典藏目標:以本縣之土地、住民、生活有關且具有地方特色之文
    物、標本為典藏目標。
  (一)蒐集本縣史前及歷史文物。
  (二)蒐集本縣可移動之重要文化遺留物。
  (三)蒐集本縣與生活起居、歲時、禮俗、戲曲、休閒娛樂、建築、聚
        落等相關文物。
  (四)蒐集地方生活工藝品,與發展源流、變遷、技法、材料、生產工
        具等相關文物;內容以能表現本縣風土民情、民俗信仰、生活特
        色為原則。
  (五)收藏流落縣外、與本縣有關之歷史文物。
  (六)收藏本局徵集、主辦之各種展覽、競賽得獎作品。
  (七)收藏捐贈、移撥給本局之相關標本、模型、文獻等文物。

四、本局典藏品之來源包括:
  (一)價購:向國內外價購現成之典藏品。
  (二)捐贈:無償接受個人、公私立法人與團體等之典藏品,並取得證
        明文件者。
  (三)採集:配合業務需要,自行蒐集之典藏品。
  (四)徵集:配合業務需要,徵求取得典藏品
  (五)製作:配合業務需要,委託製作之典藏品。
  (六)移撥:公私立機關構、學校之典藏品經由無償移交或撥交給本局
        管理,並取得移轉清冊與證明文件者。
  (七)寄存:接受個人、公私立法人與團體等之典藏品長期寄存。
  (八)複製:配合業務需要,自行複製或其他機關(構)無償提供複製
        之典藏品。
  (九)其他:非屬上述各款方式取得之典藏品。

五、本局典藏品之蒐藏原則:
  (一)性質符合本局蒐藏範圍。
  (二)來源明確、產權清楚或取得過程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三)入藏本局後之使用或處置不得具有特殊限制條件。

六、典藏作業倫理
  (一)典藏管理人員對一切與其職責相衝突之行為,或有圖利他人之情
        事皆應避免涉及,並對典藏品予以最妥善之維護。
  (二)典藏管理人員應避免個人興趣收藏之與本局蒐藏範圍相類似之文
        物;如有類似應立即停止並將個人所有藏品列冊備查或捐贈本局
        。
  (三)有關藏品之採購、蒐集或借用、銷毀,都必須於合法且不違背博
        物館倫理之情況下為之。

七、典藏管理審議會:本局為辦理典藏品之典藏管理業務,特設典藏管理
    審議會(以下簡稱典審會)。
  (一)典審會得審議下列事項:
        1.本局典藏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2.本局典藏品蒐藏及註銷之審議。
        3.本局典藏品及典藏庫房管理維護事項之審議。
        4.其他與本局典藏管理相關事宜之審議。
  (二)典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或指定人員兼任,置委員五至
        七人,得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擔任。
  (三)典審會委員任期一任二年,得連續聘請之。
  (四)典審會由召集人視需要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如因故無法出席,
        則由委員  推選主席主持。
        典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其他人代理。會議召開時,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會議決議經核定後,依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五)典審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協助審議。
  (六)典審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評鑑文物時,須遵守
        利益迴避原則。參與評鑑委員及承辦人員,對於評鑑之過程及結
        果,應予保密。
  (七)典審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學者專家出、列席,得依
        規支給出席費及交通住宿費。

八、典藏品購置程序:
  (一)應依據購置文物、標本性質提典審會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協助審議。
  (二)典審會審議決議結果,經本局局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採購程序
        。
  (三)購置之典藏品驗收後,依規定辦理典藏品財產登錄並辦理入藏作
        業。

九、典藏品捐贈:
  (一)對於個人、公私立法人與團體等無償捐贈品,須符合本局蒐藏目
        標與原則。
  (二)捐贈者應簽署「澎湖縣政府文化局捐贈契約書」(如附件一)一
        式二份,一份本局留存,一份捐贈者留存。
  (三)受贈文物應提典審會審議,依委員意見決議是否永久典藏。

十、本局對於捐贈文物之個人、公私立法人與團體得予表彰,其方式如下
    :
  (一)以本局名義頒贈感謝狀。
  (二)大宗文物之捐贈,得專室陳列或舉辦特展。
  (三)捐贈者如需捐贈價值證明以供列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
        度之費用者,應經典審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外聘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本局將
        審議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列冊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
        證明。

十一、入藏文物分「典藏品」與「館藏品」二大類,應分別登錄。

十二、不適永久典藏之文物,可移轉為「館藏品」作其他公共目的使用,
      如教育、展覽、裝置、研究等。

十三、典藏品盤點:
    (一)全面盤點:由業務科會同政風、主計單位進行逐件盤點,並作
          成盤點紀錄,惟其因實際狀況無法進行全面盤點,得提出每年
          盤點計畫,經由局長同意後實施。但其屬珍貴動產者每年應全
          面盤點。
    (二)例行性抽點:由財產管理單位安排時間進行典藏品抽點。並將
          抽點結果簽報局長後,由經管單位留存備查。
    (三)不定期抽點:局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政風、主計及經管單位
          ,進行典藏品抽點。
    (四)典藏品盤點,如發現有人為缺失,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十四、典藏品登錄與註銷
    (一)文物之總號、登錄號、批次號皆為永久編號,如遇減損註銷仍
          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典藏品入藏登錄
          及分類細則如附件二)。
    (二)典藏品經點交數量及評估物件狀況後,應以一物一號原則,由
          管理人員給予登錄號,辦理入藏登記。
    (三)典藏品之入藏登記、編目,應於本局典藏品管理資訊系統中,
          依各該表單項目,詳實填具相關內容。
    (四)本局典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典審會審議同意後,得辦理
          註銷:
          1.典藏品狀況極差,或在研究、展示、教育活動等使用過程遭
            到嚴重破壞或毀損,無法修復者。
          2.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典藏品毀損或滅失者。
          3.典藏品遭竊、搶劫、蓄意破壞或遺失,經簽結者。
          4.典藏品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五)本局典藏品註銷程序:
          1.應依據註銷典藏品性質提典審會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專家
            學者協助審議。
          2.典審會審議結果,經局長核定後,辦理註銷程序。
          3.本局典藏品註銷之處理,應以對本局、學術界及社會大眾最
            有利方式為之,不得有下列情形:
           (1)與個人進行交換或贈與。
           (2)轉售個人或其他機構。
           (3)轉作個人蒐藏。
           (4)任意丟棄。

十五、典藏品借用
    (一)本局典藏品因學術研究或教育性公開展示需要得提供外借之用
          ,並以非營利或非商業性用途為原則。
    (二)借出對象以學術研究機構及相關公務機關為原則。不提供個人
          提借,個人如因研究之需擬借閱本局典藏品,須由其服務之機
          (構)關具名來函申請,經核定後,依約定時間來局借閱;但
          僅限於局內查閱,不得借出局外。
    (三)局內科室因業務所需需提借典藏品,經簽核後,由提借單位填
          寫「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局內科室典藏品提借申請書」(如附件
          三)提領。
    (四)借用本局典藏品應來函申請,經核准後,應填具「澎湖縣政府
          文化局典藏品提借申請書」(如附件四)及「澎湖縣政府文化
          局典藏品提借切結書」(如附件五),並派專人提借典藏品。
    (五)典藏品借出期限最長以不超過四個月為限,並應於限期內歸還
          ;如須延長借期應事先以書面申請續借,延期原則以三個月為
          限,惟其有特殊原因,得酌予延長。
    (六)借用者對典藏品現況任何形式改變時,應以書面申請,且經本
          局同意始得為之。
    (七)典藏品於借用期間內,如有違反借用目的或危及典藏品安全之
          虞,本局得立即通知並取回借出之典藏品。
    (八)借用者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不得再申請借用本局之典藏品。

十六、典藏品委託研究及修護
    (一)本局典藏品得以契約方式委託相關單位或個人辦理研究或修護
          。
    (二)依本要點委託研究或修護之典藏品,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
          擅為其他用途。
    (三)受託研究或修護者對典藏品現況有契約載明項目外之任何形式
          改變時,應以書面申請,且經本局同意始得為之。
    (四)典藏品委託研究或修護期限,依個案以契約訂定之,如有必要
          ,得另訂協議書延長之,惟其於完成委託研究或修護,應即歸
          還。

十七、典藏庫房進出管理:
    (一)典藏庫房門禁卡及鑰匙由典藏品管理人員及管理單位科長分別
          存執,存執人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複製或任意交付他人使用
          。離職、調職或退休時,應將門禁卡及鑰匙列入移交。
    (二)典藏庫房非本局管理人員或本局業務相關人員不得進入。
    (三)相關業務檢查或典藏設備、空調機電檢修人員經本局主管同意
          後,須由管理人員或本局業務相關人員陪同始得進入。
    (四)典藏庫房謝絕參觀。如外界機關(構)因業務所需,應來文申
          請,經本局局長核可後方得進入,並以申請核准之人員為限。
          每次進入庫房人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進入人員禁止飲食、
          攜帶隨身提袋、背包、易燃品、爆裂物及可能危及典藏品安全
          之物品,並嚴禁吸菸等行為,未經申請核准不能進行拍照及攝
          影。
    (五)所有進出人員均應於「典藏庫房進出登記簿」上詳實登記。

十八、典藏庫房環境監控
    (一)典藏庫房管理人員應注意維護庫房安全及整潔,避免典藏品受
          到損害。
    (二)典藏庫房不得留存、放置易燃物品或具強酸、強鹼、揮發性等
          有害典藏品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