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員工之生命、身體及安全,
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屏東縣政府安全及
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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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本府員工基於公法上身分及職務
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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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縣長交辦事項。
(二)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策劃。
(三)各單位執行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督導。
(四)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交付相關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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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由秘書長、人事處長及人事處以外各單位副主
管擔任之,並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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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依縣長指示或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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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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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之議事及幕僚作業,由人事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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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單位應依屏東縣政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權責分工表(如附表
)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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