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辦理長期照顧業務。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
一、行政管理組:掌理一般行政業務、長期照顧業務之推動及外籍家庭看
    護工申審作業等事項。
二、照顧管理組:掌理長期照顧個案管理工作、照顧服務品質監控、照顧
    資源開發及運用、專業人員及服務人員培訓及管理、護理機構立案管
    理及考核、出院準備服務等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護理師、助理員。
前項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屏東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定,報請本局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六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