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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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隸屬於屏東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教育處處長之督導,綜理本
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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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育推廣組:
(一)家庭教育之策劃、研發、推廣及督導事項。
(二)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
及評鑑事項。
(三)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二、諮詢輔導組:
(一)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
(二)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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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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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分別協助
辦理諮詢輔導、活動推廣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工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予相關訓練課程,並經實習期滿
,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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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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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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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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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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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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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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